党纪案件的审理工作


    党纪案件审理,是指对调查结束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它是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必不可少的环节。坚持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对于正确处理违纪案件有着重要作用。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重点与大家一起研究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审理公文写作四个问题。


一、案件审理的任务、地位和作用


    中纪委频发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下称《审理条例》),规定了纪检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即:审理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切实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保证无错的党员不受党纪的追究。


案件审理在纪检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案件审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审理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的案件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纪检案件只有经过审理部门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以及定性处理意见等方面都认真进行审核后,才能提交党委或纪委讨论审批。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在党委、纪委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这说明,案件审理是执纪办案整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具有既不可缺少、又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还有组织保障和条规体系保障。建国以来,特别是“文革”后,我们党恢复、重建纪检机关,就专门设立了案件审理部门。军队纪检机关亦在总部和军区两级,设置了案件审理机构。为使案件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中纪委制定和频布一系列较为完善、相互配套的制度和规则。由此可见,案件审理作为党的纪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从职能、机构、制度等方面得以确立。


    (二)案件审理是正确执行党纪的重要保证。通过执纪办案,严肃党纪,端正党风,关键在于办案中能否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因此,必须恰当地处理违纪案件,既反对有纪不依、执纪不严的问题,又要防止和克服滥施纪律、搞惩办主义的问题。案件审理作为执纪办案的一项专门职能,其根本作用就是通过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处理的严密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以保证党的纪律的正确实施。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有过不经审理程序,案件调查完毕就报批处理及查、审“一锅煮”的情况,伤害了一些同志。沉痛的教训告诉我们,处理党内违纪案件,需要有一套科学的办案制度和方法。而坚持审理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方面。把案件检查与审理分开,先检查后审理,查是查,审是审,检查和审理两个部门分工合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围绕同一目的,把案件的事实搞扎实,使提交党委或纪委讨论的案件,有更加可靠的基础,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三)案件审理对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健全党内民主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处理违犯党纪的案件,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它不但关系到犯错误党员的政治生命,而且关系到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化。保障受审查党员能正确有效地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利,使之了解组织对自己的问题所作的结论和决定,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直接向审批机关进行申辩,这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一个重要条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派专人同犯错误党员进行谈话,直接听取犯错误党员对结论处理的意见或申诉等,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和保证无错的党员不受党纪的追究,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四)案件审理对于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着积极促进作用。严肃执纪的过程,是对犯错误党员进行教育的过程,它可以提高广大党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和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同时,正确执行党的纪律,本身就是在思想上、组织上和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措施。实践证明,案件审理工作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正确实施党纪处分,可以教育挽救犯错误的党员,清除其中的腐败分子,纯洁党的组织;另一方面,通过选择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可以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中受到教育,引以为戒,增强纪律观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案件审理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案件审理的指导原则
    案件审理的指导原则,是指各级党委及党的基层组织、纪检机关以及案件审理部门,在审查处理党员违纪案件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案件审理的指导原则主要有七条: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一切工作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在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在核准事实、检验证据、判明是非、分清性质以及研究处理等各个环节上,都必须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不能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或在组织处理上感情用事。同时,对于过去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不论是哪级党组织定的,都应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审理工作中,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方针。坚持这一方针,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以同志式的态度对待犯错误同志,并根据他们的错误,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审理案件,应历史的全面地评价犯错误党员的是非功过,不要一犯错误就全盘否定,更不能把党纪处分当作整人的手段。在决定具体处分的时候,既要坚持原则,给以应得的纪律处分,又要留有余地,不能“一棍子打死”。只要不是不可救药的,就应给他们改正错误、继续为党工作的条件和机会。三是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严肃慎重,就是对于任何党员都要做到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同时,在处理时必须慎重从事,严格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不能轻率地作出决断。尤其是涉及开除党籍的案件,更要慎之又慎。区别对待,是指对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特别要注意区分错误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和犯错误党员的一贯表现。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党的政策,收到严肃党纪的效果。四是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应做到两点:第一,在党内,不论是谁,只要是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党纪的追究,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第二,不论对谁,只要是违犯了党的纪律,就要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衡量处理,不允许搞上宽下严、亲宽疏严或迁就照顾。对待犯错误党员的申诉和申辩,也要贯彻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同样的标准研究处理。只有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的纪律才能真正成为铁的纪律,才有战斗力和说服力。五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纪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或党组织的审查处理,必须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在案件审议过程中,如遇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按照这一原则行事。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不允许违背这些原则。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对上级党组织处理违纪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但在上级党组织未作改变之前,必须执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处理决定。六是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的原则。切实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是把党纪案件审理建立在扎实可靠基础之上的重要条件之一。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在违纪案件查处工作中主要表现为:①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如本人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进行审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同时,要注意保障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的合法权利,检举、控告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党员看。②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参加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之申辩。③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他人的处理有不同意见,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的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④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要本人签字,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⑤处分决定一经批复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⑥严格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用违反党章和法律的手段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七是回避原则。案件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受审查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处理的。回避须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其审理工作。


(二)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审理条例》对案件审理提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五句话“二十字”的基本要求,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正确执行纪律,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保证,必须严格照办。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也是定性处理的依据。事实准确与否,决定着整个案件的处理正确与否。收到审理材料后,承办人员要根据《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进行审核。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四点:⑴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分的依据。一个违纪人员可能犯有多种错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可以作为处分依据。违纪错误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写在处分决定上:一是这些错误应具有社会危害性。即看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是否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侵害了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所调节、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二是这些错误应是违犯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犯党纪、政纪的错误;三是这些错误应是已达到了一定危害的程度,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错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作为处理的依据。⑵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特别是对影响到定性处理的事实,哪怕是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清楚。每条错误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都有证据加以证明。⑶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特别是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分清责任是处理案件的前提。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主要有以下三种:直接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在实践中,还要分清具体实施人员与主管领导人员的责任。对于在同一责任层次的多个责任人员,也要根据他们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情况,分清他们的责任大小和主次。⑷要处理好几个材料之间的关系。一是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与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二是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三是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与本人意见之间的关系。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谁的有道理。不能证明本人所提意见是有道理或是没有道理的,应进行补充调查。


总之,我们要树立严谨和细致的作风,对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进行逐一审核。对事实不清楚、情节不具体、用语不确切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清等问题,要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可以通知报案单位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有的要退回原单位责成重新调查;必要时审理部门也可直接进行核实。采取什么方法,应根据案件具体来定,目的是把事实搞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标准又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证据确凿是指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认定的违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足以把案件事实情节证明清楚。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证据必须真实,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联系,与案件没有内在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三是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够将案件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必须正确地鉴别和使用证据。
首先讲一讲如何鉴别证据。鉴别证据,是指审查证据材料,判断其是否与案情有联系,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鉴别证据的任务,是根据各种材料的具体特征逐个进行审查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判断其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对查明和证实案情有无意义。经过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中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受侵害人的陈述,受审查党员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九种证据。鉴别这九种证据:一是审查证据的来源。任何证据都有其来源,即收集和形成的过程。这些过程是否合法、可靠,对审理人员能否作出正确的判断有直接影响。只有那些能说明来源,又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才能确定其证明力,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二是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证据,才具有证明作用。因此,在审查证据时,不能仅审查证据事实本身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还要查明其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如果没有联系或虽有联系但只是偶然的巧合,就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三是审查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审查,一方面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着前后不一致,互相矛盾的现象,在矛盾没有排除之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一方面要把证据的内容和具体的时间、空间、条件联系起来分析研究,看是否合乎情理。这两方面又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四是审查证据是否合法。要看证据是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手段取得的。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还要看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五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在鉴别证据的过程中,无论是确定证据的客观性,还是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只对每一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是不够的,因为对每个单个的证据来说,并不能自己审查自己,表明自己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必须将全案中的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审查判断,从证据与证据的联系,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加以考察。要将全案中的各种证据进行对比,看它们能否互相印证,以此来鉴别真伪。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继续收集证据。


再讲一讲如何使用证据。使用证据,是指运用鉴别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使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以下几点:⑴证据必须确凿。认定案件事实所使用的证据,都是经过鉴别,真实性得到确认的有效证据。⑵证据必须充分。这是对证据量的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往往要以一定的数量的证据为条件。因为孤立的证据难以证明问题是否真实,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中才能确定。如何确定证据充分呢?能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都收集到了,这就是证据充分。由于证据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使用证据证明案件时,数量上的要求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只要具备两个以上的证据就能定案。如受贿案件,有人证明违纪人员有受贿事实,受贿人也供认不讳,在认定这个案件上,虽然只有本人供认和他人证明两个证据,这也是充分的;运用直接、间接证据证明案件,只要二者能互相印证,就实现了该案的证据充分。如认定违纪人员涂改帐目、贪污公款的行为,只要鉴定出涂改帐目的笔迹系违纪人员的手迹,而本人也承认,本案就可以认定;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间接证据与被证明对象的联系不是直接的,所以必须由若干个间接证据(至少三个)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并通过一系列联系、推理过程,才能够确认。因此,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时,不仅证据应能互相印证,而且证据之间要具有内在的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达到这一点,才具备证据的充分。


还要强调一下,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使用无效证据。无效证据有以下几类情况:一类是证人本身没有证明能力。如精神上、生理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的人所提供的证言。一类是提取的证据,虽然内容具有证明力,但没有注明来源。如摘抄、复制的书证或复印的证据材料没注明出处,出证单位未加盖公章和经办人无签名,证人未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取证人未注明证据来源并签字等,这些证据时间一长,来源说不清楚,案子就等于没有了证据。还有一些属于缺少业务知识或不按规定取证造成的,比如取证用圆珠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或复写纸等书写的都不符合要求,应该用蓝黑墨水或墨汁,用毛笔或钢笔书写。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凡是发现这类问题,要采取补救措施,使书证规范,符合要求。


3、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如同样是经济问题,若认定为受贿,是一种处理结果,若认定为收受礼品,又是另一种处理结果。如何才能准确定性呢?首先,从分析错误事实与错误性质之间的内在联系入手,依据国家法律、党的政策和纪律条规准确定性。在党纪处分条款中,有许多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如我们常见的贪污、受贿、盗窃、走私、诬告谄害等,在违法违纪构成上是一致的,只是数量、程度和情节不同而已,问题性质是一样的。因此,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其次,确定错误性质的名目要规范,做到名符其实。现在成名的名目主要依据是《党章》、《准则》等规定的党员、党组织必须遵守的各项纪律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分则中列出的128条(含199款)和《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第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错误性质,这是我们处理违纪案件,使用定性名目的依据。性质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再次,要注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党纪、政纪、法律互涉的案件,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及政策规定不大明确的案件,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上级业务机关的意见,对一些重大案件或政策不明确的案件,也可以到上级业务机关咨询,共同研究。


4、处理恰当。党章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分也规定了改组和解散两种。《条例》对量纪作了明确规定。审理部门对犯错误党员提出的处分意见,必须慎之又慎。


第一:《条例》、《补充规定》和其他条规上规定给予什么处分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如,共产党员因经济方面违法犯罪,被依法判刑的,共产党员嫖娼的,一律开除党籍。因为这是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照办。


第二:《条例》、《补充规定》和条规上规定有幅度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宽严适度。对《条例》和条规中有关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理的规定,我们要正确理解和运用。一是要从严把握从轻、减轻的条件,防止无条件的从宽。如,《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违纪者至少具备其中一个条件,才能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条不具备,就不能迁就。对既具有从宽处理的条件(如主动交代、彻底退赃),又有达到从严处理(如屡教不改的)情节的,就不能只强调从宽,而不考虑从严的情节。二是要把握从轻、减轻的幅度,防止超档次从宽处理。“从轻”是指在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最轻的处分。“减轻”是指在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下给予处分。使用从轻、减轻的处理,不能随意宽大,更不能超档次宽大。三是从重、加重处理要适度。《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从重和加重的情节有六种,具备其中一种情节,才能从重或加重处理。“从重”是指在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重或最重的处分。“加重”是指在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上给予处分。在具体量纪时,“从重”不能理解为愈重愈好,而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正确量纪。


第三:正确掌握对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原则。合并处理原则,是指在两种以上错误中,应在受最高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理,或者是按受最高处分来处理。合并处理的原则:一个是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比较几个处分决定的基础上,取其中最重的处分,再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的办法来实施处分。举例说,某党员犯一种错误,应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犯的另一种错误应撤销党内职务,那么则应给他留党察看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是其他处分。二是吸收原则,即在几个处分中,有的要开除党籍,合并处理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相当于其他处分被吸收。注意,吸收原则只适用于开除党籍处分。
4、关于违纪金额问题。在经济类错误中,许多条款都涉及到违纪金额问题。违纪金额包括现金和赃物,主要有非法经营收入、非法所得数额和其它违纪金额三种。 党纪处分的量纪金额界限,《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仍可参照原规定执行,中纪委将逐步颁发实施细则和数额标准。关于贪污受贿数额界限,1997年9月1日中纪法复[1997]2号《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律开除党籍”。“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掌握”。工作中要根据这个规定的数额,正确把握,准确量纪。


5、手续完备。手续完备,是维护党纪的严肃性,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保证党纪处理正确的一项制度保证。在审理党纪案件时,应注意下列手续是否完备:


第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按照中纪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本人无特殊情况应到会。但有四种情况,可以不经支部大会讨论:一是犯错误党员的工作机密程度很高,不宜在支部大会上公开;二是党支部瘫痪或党支部负责人同犯错误党员有直接牵连,有可能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三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受撤职以上处分的,必须由本人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三分之二多数来决定;四是上级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第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并在处分决定稿上签署意见。拒不签字的,由负责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同志写出说明。要注意的是见面的事实材料,不能有检举人、证明人的姓名,调查报告、请示等材料不得与本人见面。


第三,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第四,材料要齐全。呈报审批的案件必须按照《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要让报案单位补报。


三、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审理工作程序是党的组织、纪检机关审核处理党纪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工作过程,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根据我们军区审理实践,办案程序大体可分十个步骤,或称“十步法”:
第一步,案件受理。党纪案件检查完毕后,要移交审理,就叫案件的受理。案件受理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该不该受理。这是从范围上讲的,什么样的案子该受理,什么样的案子不该受理,《审理条例》第十条和《程序规定》第六条都做了明确规定;二是是否具备受理条件。要根据《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审查移交或下级报来的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就不符合受理条件;三是搞好登记。


第二步,承办人阅卷审核。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并确定一人主办。承办人要按照“二十字”基本要求,对错误事实逐一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承办人要做好阅卷笔录,起草审理报告,修改处分决定稿,准备汇报提纲。


第三步,集体审议。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及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然后进行集体讨论。审议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形成结论性的意见。集体审议后,由承办人进一步修改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稿、呈批件等文书。


第四步,同犯错误党员谈话。同犯错误党员谈话,是指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将案件提请纪委、党委决定之前,派审理人员同犯错误党员进行的谈话。谈话前要做好准备,谈话内容要简明扼要,并认真做好记录。同犯错误党员谈话的要求,按照中纪委办公厅[1991]6号文件《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具体办法》执行。对受处分党员提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复核,并据实写出书面说明。


第五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审理案件中,经常遇到需要交换意见的工作。对于结论事实方面的问题,上级机关经过审核,需要改变的,要同原报案单位交换意见。有些政纪案件处理,要与干部部门协商共同提出意见。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法律方面的案件,可征求保、检、法、财务、营房、卫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第六步,呈报纪委领导审阅。经集体审议并在完成谈话、修改审理报告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整理提交纪委、党委会审定的材料。提交前,先呈纪委领导审阅。


第七步,提交纪委、党委会议讨论。提交纪委会议研究的主要材料有: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稿、谈话记录、有关党组织的说明及呈报单位的请示等材料。按照党纪处分权限的规定,需要本级党委或上级纪委、党委审批的案件,在纪委会讨论后,将纪委会审定的意见连同全套报批材料,一并报党委会议审议或审批。


第八步,批复或呈报上级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由审理部门及时办理批复手续。批复和处分决定交犯错误党员签收一份。对需要上级纪委、党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步,抄送和备案。凡是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案件,在审批完成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批复和处分决定等案件材料抄送干部部门,装入本人档案。按规定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党委备案的,在本级纪委会或党委会批准后,及时办理报备案手续。


第十步,立卷归档。对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总政纪检部已作了统一的规定。由承办人负责按要求装订归档。


以上“十步法”,是党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政纪案件的审理程序。在具体操作上,原则上按党纪案件审理的程序办理。


四、案件审理公文写作


公文,是公务文件的简称,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案件审理公文,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案件审理公文具有权威性、合法性、规范性、单一性、真实性等特点,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有重要的作用。


案件审理工作公文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通令)、案件处理的批复、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复查复议决定、处理违纪案件政策和程序问题的请示和答复等。这是只简要介绍审理报告、处分决定和通令、请示、批复五种文书。


(一)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是案件审理部门承办人对报批案件提出审理意见的书面报告。主要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四部分组成(附件1)。


标题。审理报告的标题应反映出所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即对何人、何问题、何处分的审理。如《关于ⅩⅩⅩ同志所犯错误处理问题的审理报告》,《关于ⅩⅩⅩ同志贪污问题的审理报告》,《关于ⅩⅩⅩ同志ⅩⅩ问题复议意见的审理报告》。


导语。主要交待案件的来源:移送或报送案件的单位;审理部门受理案件的时间;必要时还可以交待前一段本案的办理情况。


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被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时间、入伍时间、入党时间、文化程度,现任党内外职务、级别、犯错误时的党内外职务和曾否受过处分等。②简要叙述被审理人员的主要错误事实、情节、后果、所负责任。③呈报单位党组织的定性和处理意见。④简要叙述审理过程和被审理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⑤提出审理意见。这是审理报告的主体部分。如同意呈报单位的意见,可分别说明同意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认定和处理意见的理由;如有不同意见,要逐一详细说明内容及理由。


结尾。包括结束语、附件、署名和日期。结束语一般为“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或“妥否,请审议。”附件,一般把呈报单位的请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笔录、处分决定(稿)等附在报告之后。署名应署审理部门及专兼职审理人员姓名。日期用汉字写具体年月日。


(二)处分决定。是指党组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确认某个党员违犯了党纪,依照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某种纪律处分的正式文书(附件2)。


标题。由受处分人姓名、所给的处分种类及公文种类组成。如,《关于给予ⅩⅩⅩ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开除ⅩⅩⅩ党籍的决定》。也可以写成《关于ⅩⅩⅩ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正文。⑴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同审理报告)。⑵错误事实。写清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这一部分要注意两点,一是写进《党纪处分决定》的错误事实,必须经过核实并有确凿证据;有关责任人的区分和定性处理依据的主要情节必须写清楚;不作为处分依据和经过调查后已经否定或不能认定的问题,不要写入。对错误事实的表述要准确完整,不能断章取义,不作无根据的推论。二是如受处分的党员犯有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按情节轻重,分别叙述。涉及国家机密或两性关系错误细节,不必写入。⑶本人态度。简要说明犯错误党员是否主动作了交代,对主要错误事实是否承认等。可用概括的又如实反映实际情况的词句来表达,如“承认错误事实并作了检查”、“退赃彻底”或“不承认错误,不作检查”等,不要笼统地写“态度很好”、“态度很不老实”等。⑷定性和处理意见。要按照党章和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准确定性。对难以定性的问题,可用“写实”的办法。根据错误事实、性质、后果、责任的本人认错的态度,按照党纪条规和有关政策依据确定处分。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处分的,要说明原因。定性和处理的依据要援引出来。不要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写明是撤销他的党内一切职务还是某一职务,而不要笼统地写撤销党内职务。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必须写明留党察看的期限(一年或两年),并注明起止时间。写明经哪级组织研究和批准,给予何种处分。


结尾。署名应写下达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全称或规范性简称并加盖公章。如“中国共产党ⅩⅩⅩ纪律检查委员会”。
提示两点:一是对集团性案件中应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根据每个人的具体错误事实和责任,分别写出处分决定。二是错误事实要简明扼要,不要重复调查报告的内容。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处分决定中不能详细叙述具体错误事实的,应另写一份《ⅩⅩⅩ同志报犯错误的具体事实》附后。


(三)请示。凡需呈报上级审批的党纪案件,下级党组织应向上级党组织写出《请示》(附件3)。
标题。应点出请示的主要内容,如《关于ⅩⅩⅩ同志所犯错误的处理意见》、《关于ⅩⅩ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ⅩⅩⅩ所犯错误的复查处理意见》。


主送单位。一般写给上一级纪委或党委。
正文。内容一般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写明犯错误党员的简要情况(同审理报告),简述审查经过。第二层次,扼要写清主要错误事实(同处分决定)。第三层次,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最后,写“当否,请批示”。
结尾。附件一般包括处分决定稿或审查结论稿、调查报告、本人的检查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稿或审查结论稿的意见、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及证据材料。
提示两点:一是按公文格式,注明文件编号、密级、签发人、已阅人、主题词、经办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号码等。二是集团性案件的《请示》,一般应报到有权批准最高的党员以处分的党组织,统一办理审批手续。也可统一研究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并办理审批手续。
(四)处分批复。党纪案件的批复是答复下级党组织关于党纪案件请示事项的公文(附件4)。
标题。写何人何错误的批复。如《关于ⅩⅩⅩ同志所犯错误处理意见的批复》。
主送单位。即呈报请示的下级党组织。
正文。先写“[200Ⅹ]Ⅹ字第ⅩⅩ号请示悉。”第二段说明批准答复的内容。如同意下级党组织的处理意见,可写“经研究,同意给予ⅩⅩⅩ同志……处分。”如与下级党组织呈报的意见不一致时,可写“经研究,决定给予ⅩⅩⅩ同志……处分。”最后说明处分决定由谁下达(一般是下达批复单位的下一级党组织下达)。
结尾。日期署党组织批准的时间。
(五)处分通令。处分通令是政纪处分决定的一种公文。政纪处分一般以通令形式宣布执行(附件5)。
标题。一般直接写给何人何处分。如,《给予ⅩⅩⅩ行政ⅩⅩⅩ处分》。
主送单位。受处分人所在的单位。
正文。简要叙述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处分依据和给予何处分。
结尾。署名要署具有审批权限的军政首长。通令下达后,应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




 

 

无标题文档
 21902
粤ICP备06005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