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作区域内开展环保监督检查、环境事故处理及环境纠纷调解等执法监督工作,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进行。因出现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重大环保监督执法工作前,在事先取得总局调查中心的同意后行动。
2、定期向调查中心汇报日常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总局交办的其它事项可以及时向总局报告。
3、主动开展工作区域内跨省界、流域性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和信息并向总局报告,提出建议为总局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4、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纳入总局应急响应系统,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随时保持与总局的通畅联系。
5、工作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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