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讨在新形势下,加强区域环境协调与督查工作的必要性。区域性的环境保护督查与协调机构有利于区域性的协调合作,有利于解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问题,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及实现优先使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能更有效地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区域性的环境保护督查与协调机构既有利于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集中精力于国家环境保护的宏观决策,又能在区域范围内形成强有力的统一的协调机制,防止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破坏。完成了《关于加强区域环境协调与督查若干问题的探讨》(入选2003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会议交流资料)。
2、组织力量及时开展SARS与环境相关系的调查研究。完成了学术论文《传染性疾病的变异与环境质量的变迁》,在广东省专业会议上报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3、 工作设想和今年已向国家总局有关部门申报准备开展有关的专题:
(1)对工作区域内的六省主要跨界流域的污染源调查摸底,并计划制)成电子地图形式,以便掌握主要跨省界河流的 污染动态。在总局的指导下,在适当时间组织六省跨界环境污染协调工作会议。
(2)开展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技术体系研究。
(3)各类型河流突发污染事故的安全标准及快速反应预警系统研究。
(4)建立六省跨界、跨境河流重要陆源污染源GPS系统;
(5)全国生态环境监察的技术方法研究。
(6)开展遗弃工矿企业对生态环境潜在的污染事故隐患现状抽查及环境管理对策。
(7)故意偷排的环境犯罪特征与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探讨。
(8)开展加强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与协调工作的理论与机制创新研究,为总局建立相应机构和制度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
(9)开展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研究,为总局调整有关政策法规做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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